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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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奖补资金项目

一、奖补对象

在佛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实施地在佛山市内,已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

(二)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已按规定纳入统计部门技术改造投资统计,且在2020年度内,企业被纳入统计的技术改造投资不低于企业申请的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

(三)在2020年度内,企业技术改造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购置、建安工程、设备购置等)合计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下同;要求已开具发票及已付款项均不低于100万元)。建安工程、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时间须在申报年度的上一个年度内;土地购置发票及付款时间可放宽至政策奖补年限内。

(四)企业仅完成土地购置,尚未有建安工程(厂房)等,不得申请技改固投奖补资金。

(五)申请之日起的前3年内,申请企业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市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及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佛府办〔2017〕21号)》有关规定的行为;若申请企业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应如实申报和说明失信事项的整改情况。

三、奖补标准

(一)对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2020度内企业技术改造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已付款项)的5%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对其他工业企业,按2020度内企业技术改造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已付款项)的3%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二)对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个企业当年获得技改固投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亿元(含本数);对其他工业企业,单个企业当年获得技改固投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含本数)。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

一、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的单位或社会团体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且在佛山市内实施或产业化;

(三)申报年度前两年内,申报单位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存在任何项目未按时完成并申请验收的情况。对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申报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的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同时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未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须提交含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或法人登记证书;

(二)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三)申请报告(含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 3 年获得市、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说明。

对申报资料的其他要求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时予以进一步明确。申报单位或社会团体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申报程序及原则

市财政局每年度下达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的预算计划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制订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各区进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并在局门户网站及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项目申报通知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和项目申 报程序、申报条件、评审方法、提供材料以及是否需要验收等。支持标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预算规模等制定,最终支持金额根据预算规模、申报数量、评审结果核定。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社会团体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核。同意推荐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抄送区财政(税)局。

三、项目申报应遵循不重复申报原则

申报无偿支持项目的,同一单位的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只能选取一项产业扶持项目(奖励和示范单位除外)进行申报;如不获立项可另选取其他产业政策再次申报;同一单位的不同项目可分别申报相关产业扶持项目并可同时获得支持;已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同级其他产业扶持项目,但在符合上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可申报上级(省或国家)产业扶持项目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促进企业上市和增资扩产扶持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省、市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围绕区委、区政府“传承品质、成就品牌”的工作主线和“升级工业园、建设新都市、发展新经济”的核心任务,紧抓粤港澳大湾区制造业转型升级、“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历史性机遇,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通过实施品牌计划,着力破解企业发展的瓶颈制约,支持一批优势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兼并重组和企业上市,促进资本、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在本地集聚,加快将南海打造成华南地区重要的创新集聚区,显著增强南海经济质量优势。

近年来省、市、区相继出台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品牌企业行动计划 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佛山市南海区品牌企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754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1712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南府〔20178号)等一系列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鼓励、扶持佛山高新区企业开展增资扩产、技术改造、发展总部经济、加大研发投入以及上市融资,切实提升企业竞争力,做大做强智能制造产业集群,加快建设广东省智能制造示范基地,借鉴上级单位制定的相关扶持办法,根据佛山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促进企业上市和增资扩产扶持办法》。

三、政策内容解读

)提供优质政府服务

设立“促进企业上市和增资扩产工作协调组”,按照快速、便捷的工作原则,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和“绿色”审批通道;实行高新区领导挂钩联系重点项目制度,每个项目分别安排一名高新区联席会议成员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确保项目又快又好地建设、投产;积极支持效益显著的增资扩产项目申报省、市、区的重点项目,争取更多的资金及政策支持。

(二)企业扩产扶持政策

每年从佛山高新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200万元,用于鼓励企业扩产,按相关企业租用或建成的建筑面积,前三年分别按每平方米3/月、2/月、1/月的标准(补贴上限不超过1万平方米)给予企业租金补贴。

(三)企业技改扶持政策

每年从佛山高新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00万元,用于鼓励企业开展机器换人、生产线与生产系统改造,购买先进设备(生产线)扩大生产、提高自动化水平。

(四)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每年安排资金400万元,奖励企业及其核心团队,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积极运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将企业做大做强。




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2021年修订)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工作部署,不断拓宽招才引智思路,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来佛山创新创业,着力构筑人才集聚发展高地,我市将科技创新团队引进作为科技招商、招才引智的重要手段,不断调整优化相关政策办法,有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工作不断深化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3年,我市出台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的通知》,同年启动了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工作。201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的通知》。该办法实施以来,科技创新团队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对科技创新团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助力我市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支撑,同时,结合原《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的通知》实施两年多来的探索实践,吸收累积的经验,解决团队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科技局启动对原《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的通知》的修订工作,优化项目资助方式、调整项目实施时间、多元化立项及管理等措施,通过强化监督、提升服务、增加配套支持、优化工作时间等手段,进一步筛选和引导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来佛创新创业。

(二)制定依据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29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主要解读以下几条政策内容。

第二条主要说明本办法的资助对象是项目承载单位(公司),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或不低于市和区财政资助经费总和的单位(公司)。

团队核心成员在项目承载单位(公司)中所占股份比例之和不得低于项目承载单位(公司)总股份的20%。

第三条主要是厘清市科技局、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各方在科技创新团队项目中的职责职能。

第四条主要明确市科技创新团队的资助档次分为科学家团队、领军人才团队、青年拔尖人才团队三个层次,并详细说明各层次团队的申报要求。

第五、六条,明确了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的申报条件及项目承载单位(公司)自筹经费的保障要求。

第七条说明科技创新团队可采用全职或柔性方式引进。全职引进的,团队带头人及至少2名核心成员须全职在佛工作,其他核心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兼职。柔性引进的,团队带头人可兼职在佛工作,核心成员中至少2人须全职在佛工作,其他核心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兼职。

第八、九、十条主要明确对市科技创新团队的支持措施以及经费拨付方式。经评审入选的科技创新团队将获得市财政专项经费资助,按照资助档次每个分别给予2002000万元经费资助。各区予以不低于1:1比例配套。其中科学家团队给予10002000万元,领军人才团队给予5001000万元,青年拔尖人才团队给予200500万元。

经市科技局推荐,获得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立项的科技创新团队,市财政对每个团队按照省财政资助经费的50%进行配套。既入选市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又入选广东省科技创新团队专项项目的团队,市财政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资助”原则,对后立项项目差额部分进行核定资助。

经费按3:5:2的比例分三期拨付,即立项后,签订合同且约定不低于市财政资助经费30%的自筹经费到位后,拨付30%的市财政资助经费;累计不低于市和区财政资助经费80%的自筹经费到位且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50%的市财政资助经费;累计不低于市和区财政资助经费100%的自筹经费到位且验收通过后拨付20%的市财政资助经费。获得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立项的科技创新团队,市财政对每个团队按照省财政资助经费的50%进行配套。

第十一条明确市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发布申报通知及受理评审各环节的流程要求。

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应与项目承载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须在佛缴纳个税或参加社保,并保障满足工作时间要求,其中全职在佛工作人员要求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210天,兼职在佛工作人员要求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90天,科学家团队带头人或诺贝尔奖、院士级别核心成员可放宽至每年不少于30天。

第十二条明确市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实施管理要求,包括资金使用和项目变更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考核等要求。

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为海外引进的,项目承载单位(公司)应当按要求认真核实拟引进海外人才的情况。

第十三条明确市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办法自20214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⑤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8号)精神,发挥成果转移转化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成果转移转化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技术转移体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为加快建设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我市印发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佛府办函〔2018〕77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更好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我局草拟了《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市政府和市科技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共计14个单位和部门。经修改,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

二、政策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细化了实施意见中涉及的省科技奖培育项目、获得省和国家科技奖配套、佛山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技术合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等资助的资助方式与额度、申请流程、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要求等事项。

第一章(第一至第五条)主要明确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定义,对实施意见涉及的各类资助按资助方式进行分类,明确申报主体的资格和要求。

第二章(第六至十四条)主要描述省科技奖培育项目的定义、资助额度、申报流程、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及不接受申报的几种情况。

第三章(第十五至十九条)分别描述促进社会科技奖及省和国家科技奖配套资助的细化要求。明确了社会科技奖设立和管理依据、备案审核材料要求和支持方式。省和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配套资助额度、资金建议分配方式和资金划拨方式。

第四章(第二十至二十四条)明确佛山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定义、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要求,资助方式和额度,以及申请资助的要求。

第五章(第二十五至三十五条)分别细化市技术合同登记点资助、技术交易资助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助。包括资助方式、额度、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要求等。

第六章(第三十六至四十二条)主要介绍技术经纪人定义和要求,实施技术经纪特派员制度,特派员的分类和资助额度,申请技术经纪人资助要求等。

第七章(四十三至四十四条)附则,说明解释单位和政策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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